政府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统计设计管理、社会发展统计和区域经济监测评价考核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重要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审批市级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市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协助县市区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县市区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县市区及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