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统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事项的通知
市统计局:
按照《周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周审改办〔2017〕1号)和《周口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更新机制和制度体系,以2015年制定公布你局的权责清单为基础,截止2017年5月底因单位职能调整,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具体涉及承接《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周政〔2016〕3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78号)和国务院令676号文件,打造权责清单“升级版”。
经你单位集中各科室梳理调整完善自查自报,填报人加班加点认真汇总,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签字和签章程序;在此基础上,又经市审改组成员单位集中审核,反复反馈修改意见,几易其稿,付出艰辛劳动,最终制定了周口市统计局动态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为保存好现有资料,更好地服务于以后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搞好工作衔接,也将为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和联系方式信息也一并收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需要调整权责清单的,按程序办理。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豫改办明电〔2017〕47号),对依申请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编制数据,已经市审改组成员单位集中联审,请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附件:1. 周口市统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目录;
2. 周口市统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3. 周口市统计局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2017年6月20日
周口市统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目录
(共2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2项)
1.拒不配合统计调查的处罚
2.迟报或未按有关要求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0项)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
附件2
周口市统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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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周口市统计局 填报时间:2017年3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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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类型及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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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子项)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权力名称(子项)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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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计从业资格审核转报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对在岗统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6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取消 |
无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蒸(2016)78号附件1第28项:取消省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取消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蒸(2016)78号附件1第28项:取消省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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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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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拒不配合统计调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
法规科 |
10日 |
立案后三个月结案,特殊情况可再延长三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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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
法规科 |
4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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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责任编辑:(周口市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