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0月,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54.79亿元,同比增长6.5%,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317.12亿元,增长11.9%。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0月,全市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370.04亿元,同比增长6.5%,其中城区消费品零售额776.08亿元,同比增长6.7%。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84.75亿元,同比增长6.6%。
按消费类型分,1-10月,全市批发零售业零售额1283.66亿元,同比增长6.5%,其中批发业零售额245.72亿元,同比增长6.6%;零售业零售额1037.95亿元,同比增长6.4%。住宿餐饮业零售额371.13亿元,同比增长6.7%,其中住宿业零售额18.39亿元,同比增长6.5%;餐饮业零售额352.74亿元,同比增长6.7%。
1-10月,在全市限额以上单位的21类商品中,17类商品零售额实现同比增长,增长面81.0%。其中,限额以上单位粮油食品类、饮料类、烟酒类、服装鞋帽针织品类零售额分别增长19.2%、37.6%、12.8%、19.9%。限额以上单位体育娱乐用品类、金银珠宝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107.4%、113.0%。限额以上单位通讯器材类零售额增长33.2%,限额以上单位家具类零售额增长71.9%。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个体户)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个体户)的影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